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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法官如駁回檢察官對被告羈押聲請,可能對被告為何處分?
答:檢察官聲請羈押之案件,法官於訊問被告後,認為雖有刑訴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但是無羈押必要時,可直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有第114條所定情形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者,不得逕予羈押。或是無保直接釋放。
刑訴法114條:「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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