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25 Sat 201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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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在98年5月13日死亡,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未同居共財或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存在,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查封執行繼承人的固有財產,繼承人有何救濟途徑?
- Oct 25 Sat 2014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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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在98年6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查封執行繼承人的固有財產,繼承人有何救濟途徑?
- Oct 25 Sat 201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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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於7歲時喪父,20歲成年後,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追償國家代父緊急處理費,繼承人有無救濟途徑?
問四、繼承人於7歲時喪父,20歲成年後,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追償國家代父緊急處理費,繼承人有無救濟途徑?
案例: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4年5月間對甲的父親乙起訴請求返還緊急處理費,惟乙業於83年5月間死亡,臺北市政府遂以甲為繼承人為由,追加起訴
案例: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4年5月間對甲的父親乙起訴請求返還緊急處理費,惟乙業於83年5月間死亡,臺北市政府遂以甲為繼承人為由,追加起訴
- Oct 25 Sat 2014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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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的顯失公平,有無溯及既往的效力?
問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的顯失公平,有無溯及既往的效力?
答:98年6月10日增訂公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其立法旨意,是認為現代社會福利國家,應讓社會經濟弱者之生活能達一般人基本生活水準,並有消弭貧窮,改善提升其生活品質之
作為義務,以保障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現行實務上繼承人因繼承而承受債務,屬無法獲悉且最常發生者,莫過於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
之保證契約債務,蓋保證人保證責任之發生,繫諸主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與一般債務人負擔自己債務責任之情形不同,故相較於一般
債務,保證契約債務之存在,保證人之繼承人顯較難知悉。又債權人貸予借款時所評估者,乃為主債務人及保證人本身之資力,通
常不會就保證人之繼承人之資力併予評估。從而繼承人如因而繼承保證契約債務以致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國家即有加以保護之必要。
且本次民法修正既已改採「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之制度,是有同時溯及保護此等繼承人。
答:98年6月10日增訂公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其立法旨意,是認為現代社會福利國家,應讓社會經濟弱者之生活能達一般人基本生活水準,並有消弭貧窮,改善提升其生活品質之
作為義務,以保障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現行實務上繼承人因繼承而承受債務,屬無法獲悉且最常發生者,莫過於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
之保證契約債務,蓋保證人保證責任之發生,繫諸主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與一般債務人負擔自己債務責任之情形不同,故相較於一般
債務,保證契約債務之存在,保證人之繼承人顯較難知悉。又債權人貸予借款時所評估者,乃為主債務人及保證人本身之資力,通
常不會就保證人之繼承人之資力併予評估。從而繼承人如因而繼承保證契約債務以致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國家即有加以保護之必要。
且本次民法修正既已改採「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之制度,是有同時溯及保護此等繼承人。
- Oct 25 Sat 2014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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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何主張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的顯失公平?
問二:繼承人如何主張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的顯失公平?
答:現行實務認定就保證債務由繼承人繼續履行,是否顯失公平,應就繼承人
與該保證債務發生之關連性、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繼承開始前財產狀況的影響程度加以判斷。也就是說,如果保證債務 的發生,直接與繼承人有關(例如:被繼承人為繼承人求學、分居或營業所發生之負債),由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 即非顯失公平;被繼承人曾於繼承開始前贈與繼承人超逾所負債務財產,或依被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扶養狀況,與所負債務的金額比例為比較,如非顯然失衡者,皆係因繼承人受有利益而影響保證債務的清償,應可認為非顯失公平。尤其保證債務成立後,對被繼承人財產狀況的影響程度,
不宜因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或因被繼承人個人的學歷、經歷及資力等因素,反而增加債權人於立約時所無之利益。
答:現行實務認定就保證債務由繼承人繼續履行,是否顯失公平,應就繼承人
與該保證債務發生之關連性、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繼承開始前財產狀況的影響程度加以判斷。也就是說,如果保證債務 的發生,直接與繼承人有關(例如:被繼承人為繼承人求學、分居或營業所發生之負債),由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 即非顯失公平;被繼承人曾於繼承開始前贈與繼承人超逾所負債務財產,或依被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扶養狀況,與所負債務的金額比例為比較,如非顯然失衡者,皆係因繼承人受有利益而影響保證債務的清償,應可認為非顯失公平。尤其保證債務成立後,對被繼承人財產狀況的影響程度,
不宜因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或因被繼承人個人的學歷、經歷及資力等因素,反而增加債權人於立約時所無之利益。
- Oct 25 Sat 2014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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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的財產遭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查封執行,有何法律途徑可撤銷執行?
問一:自已的財產遭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查封執行,有何法律途徑可撤銷執行?
案例:甲之父乙於 86年8月17日因肝癌死亡未留有遺產,甲乃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丙於93年間以連帶保證債務為由,對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判決甲應給付丙5百萬元確定,於94年,96年,99年聲請對甲的固有財產執行,先後分配取償共30萬元。103年10月間,丙再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甲可提出何種訴訟,以排除該執行程序的進行?
答:1、我國對繼承制度,原有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方式,於97年1月2日修正僅有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嗣又於98年6月10日修正為概括繼承的限定責任、拋棄繼承。因此,對於97年1月2日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未採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方式,事後遭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訴訟清債債務,而被判敗訴確定,則負有以自己的財產(固有財產)清償該債務的義務。
2、但是,98年6月10日增訂公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繼承人可以此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在該訴訟中主張「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應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由,作為排除該確定判決執行名義執行力的消滅、妨害事由,請求法院將該院○○○年度司執字第○○○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
案例:甲之父乙於 86年8月17日因肝癌死亡未留有遺產,甲乃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丙於93年間以連帶保證債務為由,對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判決甲應給付丙5百萬元確定,於94年,96年,99年聲請對甲的固有財產執行,先後分配取償共30萬元。103年10月間,丙再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甲可提出何種訴訟,以排除該執行程序的進行?
答:1、我國對繼承制度,原有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方式,於97年1月2日修正僅有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嗣又於98年6月10日修正為概括繼承的限定責任、拋棄繼承。因此,對於97年1月2日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未採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方式,事後遭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訴訟清債債務,而被判敗訴確定,則負有以自己的財產(固有財產)清償該債務的義務。
2、但是,98年6月10日增訂公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繼承人可以此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在該訴訟中主張「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應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由,作為排除該確定判決執行名義執行力的消滅、妨害事由,請求法院將該院○○○年度司執字第○○○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
- Oct 23 Thu 2014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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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准檢察官羈押期間,期間多久?
問九: 法院核准檢察官羈押期間,期間多久?
答:依刑事訴訟法第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因此,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獲准,則檢察官最遲在四個月內必須對該案件偵查終結為(不)(緩)起訴的處分。
答:依刑事訴訟法第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因此,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獲准,則檢察官最遲在四個月內必須對該案件偵查終結為(不)(緩)起訴的處分。
- Oct 23 Thu 2014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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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被告因無錢具保,遭法院為限制住居裁定,會為何內容?
問八;羈押之被告因無錢具保,遭法院為限制住居裁定,會為何內容?
答:法院會發函給被告住所所在的分局、派出所,載明「該院受理○○年度 字第○○號○○案件,被告○○○(男(女)、出生年月日、身分証統一編號)限居: ○○市 ○○路○號○樓,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坑、海、並限制住居,並令其自○年○月○日起每周○,上(下)午○時到○時至貴轄○派出所報到,請貴所依指示處理。
答:法院會發函給被告住所所在的分局、派出所,載明「該院受理○○年度 字第○○號○○案件,被告○○○(男(女)、出生年月日、身分証統一編號)限居: ○○市 ○○路○號○樓,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坑、海、並限制住居,並令其自○年○月○日起每周○,上(下)午○時到○時至貴轄○派出所報到,請貴所依指示處理。
- Oct 23 Thu 201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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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護人可否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問七; 被告、辯護人可否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答:如法院羈押的其原因已經消滅時,法院應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如同案被告均已到案說明,無勾串之虞、証物已扣到無湮滅証據情事發生。此時,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的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但是法院要徵詢檢察官之意見以為核駁的裁定。
答:如法院羈押的其原因已經消滅時,法院應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如同案被告均已到案說明,無勾串之虞、証物已扣到無湮滅証據情事發生。此時,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的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但是法院要徵詢檢察官之意見以為核駁的裁定。
- Oct 23 Thu 2014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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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裁定可否提出抗告?
問六: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裁定可否提出抗告?
答:檢察官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因此,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者,受理抗告的法院將以速件之方式為審理,如認為原裁定無理由,將會發回請下級法院重新為裁定。
答:檢察官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因此,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者,受理抗告的法院將以速件之方式為審理,如認為原裁定無理由,將會發回請下級法院重新為裁定。
- Oct 23 Thu 2014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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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預防性羈押?
問五:何謂預防性羈押?
答:即就一定類型的犯罪,法官訊問被告後,縱認定被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的要件,但考量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就可以裁定羈押。
答:即就一定類型的犯罪,法官訊問被告後,縱認定被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的要件,但考量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就可以裁定羈押。
- Oct 23 Thu 2014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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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法官核准羈押,可否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