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四:被告對法官核准羈押,可否提出抗告?

:被告對法官核准羈押的裁定,可以提出抗告狀,由上級法院審理。

 

刑訴法第403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刑訴法第404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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