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七; 被告、辯護人可否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答:如法院羈押的其原因已經消滅時,法院應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如同案被告均已到案說明,無勾串之虞、証物已扣到無湮滅証據情事發生。此時,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的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但是法院要徵詢檢察官之意見以為核駁的裁定。
但是檢察官所提關於偵查中撤銷羈押的意見,並無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仍可為其他必要的斟酌。
刑訴法第107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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