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六、被繼承人在98513日死亡,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未同居共財或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存在,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查封執行繼承人的固有財產,繼承人有何救濟途徑?

答:
1、1011226日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4項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 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其立法 理由載明「一、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但債權人主張其為顯 失公平者,始例外改採概括繼承,以維立法者美意。二、依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繼承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對繼承人過 苛。為使立法之良法美意得以貫徹,宜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 事由負舉證之責,亦即債權人須舉證證明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顯失公平者,繼承人始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爰修正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五、被繼承人在98613日死亡,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查封執行繼承人的固有財產,繼承人有何救濟途徑?

答:
1、民法繼承篇於98610日增訂公布(按612日生效)的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法定繼承制度採概括繼承
的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僅限在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四、繼承人於7歲時喪父,20歲成年後,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追償國家代父緊急處理費,繼承人有無救濟途徑?

案例: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45月間對甲的父親乙起訴請求返還緊急處理費,惟乙業於835月間死亡,臺北市政府遂以甲為繼承人為由,追加起訴

甲及胞姐丙連帶給付新臺幣452萬元,經勝訴確定判決,嗣臺北市政府將債權移轉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局),由該署對甲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經法院於917月間核發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該署遂持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於103101日聲請就甲所任職○公司的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甲有無救濟途徑?

答:

1、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2項規定的顯失公平,有無溯及既往的效力?
答:98610日增訂公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其立法旨意,是認為現代社會福利國家,應讓社會經濟弱者之生活能達一般人基本生活水準,並有消弭貧窮,改善提升其生活品質之
作為義務,以保障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現行實務上繼承人因繼承而承受債務,屬無法獲悉且最常發生者,莫過於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二:繼承人如何主張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2項規定的顯失公平?
答:現行實務認定就保證債務由繼承人繼續履行,是否顯失公平,應就繼承人
與該保證債務發生之關連性、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繼承開始前財產狀況的影響程度加以判斷。也就是說,如果保證債務 的發生,直接與繼承人有關(例如:被繼承人為繼承人求學、分居或營業所發生之負債),由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 即非顯失公平;被繼承人曾於繼承開始前贈與繼承人超逾所負債務財產,或依被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扶養狀況,與所負債務的金額比例為比較,如非顯然失衡者,皆係因繼承人受有利益而影響保證債務的清償,應可認為非顯失公平。尤其保證債務成立後,對被繼承人財產狀況的影響程度,
不宜因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或因被繼承人個人的學歷、經歷及資力等因素,反而增加債權人於立約時所無之利益。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一:自已的財產遭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查封執行,有何法律途徑可撤銷執行?
案例:甲之父乙於 86817日因肝癌死亡未留有遺產,甲乃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丙於93年間以連帶保證債務為由,對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判決甲應給付丙5百萬元確定,於94年,96年,99年聲請對甲的固有財產執行,先後分配取償共30萬元。10310月間,丙再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甲可提出何種訴訟,以排除該執行程序的進行?
答:1、我國對繼承制度,原有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方式,於9712日修正僅有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嗣又於98610日修正為概括繼承的限定責任、拋棄繼承。因此,對於9712日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未採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方式,事後遭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訴訟清債債務,而被判敗訴確定,則負有以自己的財產(固有財產)清償該債務的義務。
2、但是,98610日增訂公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2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繼承人可以此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在該訴訟中主張「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應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由,作為排除該確定判決執行名義執行力的消滅、妨害事由,請求法院將該院○○○年度司執字第○○○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

3、繼承人係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即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如經法院勝訴判決,則僅限於所得遺產範圍,應清償的責任。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九: 法院核准檢察官羈押期間,期間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因此,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獲准,則檢察官最遲在四個月內必須對該案件偵查終結為(不)(緩)起訴的處分。

羈押期間已滿如未經起訴,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刑訴法第108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八;羈押之被告因無錢具保,遭法院為限制住居裁定,會為何內容?

:法院會發函給被告住所所在的分局、派出所,載明「該院受理○○年度字第○○號○○案件,被告○○○(男(女)、出生年月日、身分証統一編號)限居: ○○市○○路○號○樓,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坑、海、並限制住居,並令其自○年○月○日起每周○,上(下)午○時到○時至貴轄○派出所報到,請貴所依指示處理。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七; 被告、辯護人可否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如法院羈押的其原因已經消滅時,法院應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如同案被告均已到案說明,無勾串之虞、証物已扣到無湮滅証據情事發生。此時,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的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但是法院要徵詢檢察官之意見以為核駁的裁定。

但是檢察官所提關於偵查中撤銷羈押的意見,並無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仍可為其他必要的斟酌。

刑訴法第107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六: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裁定可否提出抗告?

:檢察官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因此,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者,受理抗告的法院將以速件之方式為審理,如認為原裁定無理由,將會發回請下級法院重新為裁定。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五:何謂預防性羈押?

:即就一定類型的犯罪,法官訊問被告後,縱認定被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的要件,但考量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就可以裁定羈押。

預防性羈押規定在刑訴法101之1。

刑訴法101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四:被告對法官核准羈押,可否提出抗告?

:被告對法官核准羈押的裁定,可以提出抗告狀,由上級法院審理。

刑訴法第403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刑訴法第404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