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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五、被繼承人在98年6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查封執行繼承人的固有財產,繼承人有何救濟途徑?
答:
1、民法繼承篇於98年6月10日增訂公布(按6月12日生效)的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法定繼承制度採概括繼承
的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僅限在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
2、因為我國的法定繼承制度於98年6月10日修正為概括繼承的限定責任,即僅就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物的有限責任,並於6月12日生效,已與先前
法定繼承採概括繼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無限責任不同。因此,如被繼承人在98年6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查封執行繼承人
的固有財產,繼承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因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僅能查封執行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部分,
不在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的繼承人財產,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此即為法院對清償遺產的判決主文會載明「被告○○○、○○○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台幣○○○元」之理。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
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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