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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十三:警方當場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會如何處理?

答:警方當場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製作筆錄後,會先請示內勤檢察官是否將犯罪嫌疑人隨案移送,內勤檢察官審酌為罪刑較輕,如為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為告訴乃論的案件,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會警方僅檢卷移送,犯罪嫌疑人飭回不必解送到署。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1條:

(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2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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