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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何被發布通緝?

地檢署檢察官,或法院以傳票傳喚被告到庭說明案情,但是被告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地檢署檢察官會先以戶政連結系統查詢被告的戶籍資料,並

請當地檢方查明被告是否實際居住在該地,如經查明後,二次不到庭,檢察官可

能會先諭令警方拘提被告,拘提無著後,發布通緝。於法院合法傳喚被告二次,

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被法官認為有逃亡之虞,則會發布通緝。尤其,被告先前有被檢察官、法官諭令交保,或被法院撤銷羈押情形,更會被認定係棄保潛逃,而被發布通緝。

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刑事訴訟法第88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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