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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十:在檢察官偵查期間,被告所委任的律師可否聲請閱卷?

答:不可以,因為偵查不公開。而且由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的反面解釋,因對辯護人於偵查中無類似規定,自可推知「辯護人於偵查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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