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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十四:被告依檢察官為緩起訴要求繳款後,檢察官可否撤銷該緩起訴處分?該款項可否請求退還?

答: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如有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的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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