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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如果被打,可向何單位提出告訴?

案例:甲與乙在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與羅斯福路發生爭吵進而為打架,甲與乙可向何單位提出告訴提出告訴?

答:甲與乙縱使未設籍在台北市中正區,因為發生傷害的犯罪地點在中正區,因此,甲與乙可向案發所在轄區的派出所、分局,或轄區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甲與乙是以身體受到傷害,以被害人身分,互相以對方為被告提出告訴,此時提出 甲與乙即為傷害罪的告訴人,甲與乙提出告訴後,即發生刑事訴訟關係,受理該案件的派出所、分局將寄發約談通知書給甲與乙請他們到案說明,製作警詢筆錄,經由分局將相關卷証以移送書,移送給當地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訊後將對該案件為處分書。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一項: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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