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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十七:被告或其家人無錢辦理交保事宜,檢察官會如何處置?
答:被告或其家人如當日無法籌得交保金額,,則先安置於地檢署的留置室,待次日再處理。如未送到看守所前,家人已籌得交保金額,則放人。檢察官亦可變更為飭回、責付於某人、限制居住,否則需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不許可羈押,檢察官需放人。但是候保或候責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如超過,則計入檢警共用的二十四小時內。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3條:
(即時訊問)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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