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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告訴人所委任的律師,於何種情形下可以閱卷?
答:
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一規定,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時。依第二項規定,受委任為告訴代理人的律師可以聲請閱卷。
告訴人不服高檢署的再議駁回處分書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一審法聲請交付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可以聲請檢閱偵查卷宗及影印卷內資料。除非有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外,均應予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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