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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住所起訴會有何結果?

答:法院的訴訟文件要送達給被告,以便其應訴及提出訴訟資料為攻擊防禦之用,因此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事項」,如訴狀未載明被告地址,法院依同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一般法院命原告提出補正的期間大都應於該裁定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如在法院以郵政送達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証,而原告未在期限內補正,法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該案件。

參考判決:北院 99年度家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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