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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十五:法官或公務員處理公務時發現人民有違法情事,是否應向地檢署為告發?

答: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因此,時常看到報載法官於審理案件,發現有檢察官未起訴的被告涉案或未起訴且非審判上一罪或相牽連的案件,無法併案、追加的案件,發函請求檢察官偵辦,其理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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