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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十九:那些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但仍可為不起訴處分?

答: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此為相對不起訴案件,或是「微罪不舉」的案件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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