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問七: :檢察官偵訊期間,被告委任律師為辯護人,是否就可以不出庭應訊?

答:

1、被告出庭應訊,旨在調查犯罪事實的有無,被告為維護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的基本人權,無論在警察局(派出所、分局)、調查局(站、機動組)隨時都可以選任辯護人,(刑訟法第27條第1 項)。

2、辯護人於偵查、警訊時的功能,是陪同被告到庭應訊,及陳述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由此可知,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時機,僅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時,如果被告不在場,辯護人也無到場的必要。因此,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傳訊被告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約談被告時,被告必需到場應訊,辯護人才有陪同應訊的必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