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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十九: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處分的要件為何?法院會為如何判決?
答:檢察官偵查後,被告在偵查中已為犯罪行為的自白或被告為無罪答辯,但是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檢察官認定被告構成犯罪提起公訴,可向法院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為的自白或被告為無罪答辯,但是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檢察官認定被告構成犯罪提起公訴,可向法院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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