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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五十六何謂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不可分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係指「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因此,告訴乃論的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效力是及於其他共犯,縱使告訴人不知悉其他共犯姓名,但是如查明後,檢察官仍應列該等共犯為共同被告,為偵查追訴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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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