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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行為人被派出所、分局通知到案說明後是否會遭移送地檢署偵辦?

答:行為人無論是被提出告訴、遭逮捕,僅是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警方是以通知書而非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而非訊問。

因被害人提出告訴,而被警方通知到案說明的行為人,於警方詢問後,一般而言,警方以移送書,併相關卷証,以函送方式請檢察官偵辦,不會將行為人一併解送到地檢署。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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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