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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十九:被告收到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如何救濟?

答: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

(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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