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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六:被通知書人未依警方通知書期日通知說明到場說明,有何後果?
答: 警方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經合法通知,被通知書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詢問,警方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如果被通知書人於通知書所指定的應到時日,因有事無法如期到案說明,應先以電話與通知書所載的聯絡人連繫更改另行排定可到案的時日;如經他人轉交收到通知書時,已逾應到時日,則應迅速以以電話與通知書所載的聯絡人連繫,說明理由並約定可到案的時日,以避免遭認定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詢問情事。
如經排定的日期又有事無法到案說明,除再事先電話連繫告知外,最好附上無法到案說明的証據,如會議邀請函、醫院開刀、手術、治療証明,以存証信函書面告知請假事,以保存証據,如此作法,可取得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証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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