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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十六:告發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可否聲請再議?

答:告發人因為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因此,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亦不以聲請再議。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 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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