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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十二:檢察官對案件為緩起訴的要件為何?

答: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名,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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