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問二十一:犯罪嫌疑人可否不接受檢察官的夜間訊問?

 

答:不可以,因為檢警共用訊問被告的時間為二十四小時,二十四小時的計算,除外的時間,僅限於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法定障礙事由的時間。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

 

(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的夜間訊問?

答:不可以,因為檢警共用訊問被告的時間為二十四小時,二十四小時的計算,除外的時間,僅限於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法定障礙事由的時間。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

(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