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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託嬰不付育嬰費,蕭姓男子不到庭遭通緝。

【事件】96/7 /5中國時報C4版報載,蕭姓男子有工作及謀生能力,只花1萬元讓保姆代他養女兒9年,期間僅偷偷去探望,卻不願扶養。檢察官偵查期間,蕭姓男子僅到庭一次,嗣後未到庭,遭檢察官發布通緝。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蕭姓男子涉嫌遺棄罪,同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向法院請求加重其刑。

【問題】

    通緝的要件為何?

 【解析】

1、依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因此,被告對檢察官或法官傳喚雖然有先到庭,但是在後的庭期不到庭,(按一般為二次庭期),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則檢察官或法官於請法警拘提無著後,會發布通緝。

2、另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因此,被告如經傳票合法通知到庭,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易被認定有逃亡或藏匿之虞,檢察官或法官於請法警拘提無著後,會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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