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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八:警方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後,如何進行該案件的筆錄?

答:派出所、分局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詢問,將製作調查(警詢)筆錄,載明詢問時間、地點,案由(即罪名)、受詢問人相關年籍資料,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訴訟權益,即「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並載明是否請辯護人在場,如有陪同在場皷則予以載明。再依序載明及告知就涉嫌何罪名,被通知前來製作筆錄,對被告訴人指訴涉嫌犯罪內容的人事地物時,關係人何人,將証物加以提示辯認、對証人陳述加以詢問其意見;末了,對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補充之處加以載明。另載明「右筆錄經被詢問人親閱確認無誤後始簽名蓋章」等文句。由被詢問人簽名、按指印、訊問人蓋職章條戳。

如由派出所通知案件的相關人到案詢問,製作詢問筆錄後,即將該案移送給分局(按如由分局詢問,則省略此步驟),分局認為有必要再通知案件關係人到案詢問,就關係人經已調查詢問後,則由分局撰寫移送報告書,敘明案情,並將相關卷証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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