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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十五:地檢署受理民眾刑事告訴後,發交給被告戶籍所在的警察局分局詢問,依據何在?

答:地檢署受理民眾刑事告訴,分案給檢察官後,檢察官可將案件命檢察事務官偵辦,或發交給警方、各地憲兵隊、調查局各調查站,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令其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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