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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五十一:法院受理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會如何處理?

答:對於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法院應由法官組成合議議裁定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的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的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的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的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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