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問五:行為人是遭警方逮捕或拘提,是否會被解送地檢署?

         警察局各分局有接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的義務,是

 

     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被現行犯遭警方逮捕,警方調查、製作筆錄後,除犯罪嫌疑人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的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在經內勤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外,應解送到管轄內的地檢署。

           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被以現行犯遭警方逮捕,因事涉有無構成該案罪名及人身自由問題,警方並無決定該行為人予以釋放,而僅能將該案件相關卷証,併移送書,連同行為人解送到地檢署,由內勤檢察官加以訊問,並由內勤檢察官決定是否予以請回、交保、具付、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覊押。

    

 

刑事訴訟法第229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

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

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答:警方當場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製作筆錄後,會先請示內勤檢察官是否將犯罪嫌疑人隨案移送,內勤檢察官審酌為罪刑較輕,如為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為告訴乃論的案件,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會警方僅檢卷移送,犯罪嫌疑人飭回不必解送到署。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1條:

(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2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wlaw830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