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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五十:被告收到高檢署聲請再議駁回,應如何救濟?
答:告訴人不服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無理由駁回處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即告訴人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
(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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