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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告訴人與告發人有何差別?

答:

1、告訴人的身分有二:

一、犯罪的被害人(刑訴法第232條),此為被害告訴權。

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刑訴法第233- 5條),此為獨立告訴權。

2、告發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任何人知悉有犯罪嫌疑均可為告發。

3、二者的差別,在於告訴人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大部分可以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告發人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縱使不服,也不能聲請再議。

4、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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